谢某由其朋友介绍,到一家加工厂(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原料加工工作,月薪2000元。他仅与老板之间以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及待遇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没签订书面合同。上班后,老板并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一个月后,在加工操作过程中,谢某的左手不慎卷入机器内,导致其左手大姆指断裂。事故发生后,老板坚持认定,谢某仅是临时工,而且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事故,后果全部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并将谢某辞退。谢某不服,遂向劳动部申诉,最终谢某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赔偿。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按照规定标准得到伤害赔偿,谢某与该加工厂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劳动合同工,不论工伤责任是谁造成的,只要发生的工伤事故与从事工作有关,在落实工伤待遇时,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该加工厂老板以违规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谢某可以按照的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