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原告:陈××,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山庄××阁××,身份证号码 445281××××××××××××0310。
委托代理人徐红波,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小学××巷××号,身份证号码 445281××××××××××××0325。
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力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章)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