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波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某离婚诉讼案
来源:徐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5
浏览量:34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深法民一初字第150

原告:陈××,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山庄××××身份证号码 445281××××××××××××0310

委托代理人徐红波,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小学××××号,身份证号 445281××××××××××××0325

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力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章)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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