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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两机动车相撞)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量:75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 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XXXX镇毛X村 组,系湘LXEXX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电话:。

被申请人: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第43048XXX142014XX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重新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6101540分,申请人陈XX驾驶湘LXX6XX号重型自卸车装载一车石英砂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使,途经107国道1872KM+600MXXX市办事处XX村路段,与谢X驾驶从相对方向驶来的湘D8XXX1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D8XXX1号驾驶人谢X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第430481420XXX140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XXX51驾驶人X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安全制动不合格),申请人X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超载、未保护现场无法确定是否占道行使)。申请人认为,驾驶人D8XXX1驾驶人X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行驶中越过公路虚线直接冲向申请人的车辆,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在事故中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XX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未保护现场而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在雨天驾驶重车必须减速靠边停靠,目的是不想自己的车辆发生紧急制动而再发生二次事故。这也是符合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再说申请人停车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故耒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未保护现场而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明显不当。

二、XX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超载没有事实依据,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申请人事故时向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申请人驾驶车辆的过磅单(车辆与货物的重量为31吨)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没有超载。当时民警勘验的认可过磅单证据,而事后却没有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直到77日对已经卸载将近一个月的货物重新过磅,测出车辆与货物的重量为44.51,显然违背了相关程序:(一)、没有通知申请人情形下作出过磅;(二)、77日才过磅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没有依据,是错误的。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显然驾驶人X驾驶湘DXXX1号车辆没有经过年检不合格车辆,也没有购买相关交强险的情形下违章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在其车辆出现制动故障的时候超出右侧道路行驶(事故相撞点在道路左边中心点0.9米),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驾驶人X驾驶湘D8XXX1号驾驶车辆没有做到文明驾驶(没有寄安全带),致使发生故时直接抛出车外,头部受伤死亡,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是主要)责任。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事发路段为直行路段,宽度有1200CM,湘D8X1驾驶人X如果是驾驶正常车辆右侧通行的话,完全可以避开申请人的正常车辆行驶。但事实上湘D8SXX1驾驶人X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已经逼至车道的左边,并将申请人逼到没有退路,才发生本次事故。从XX市交警大队事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接触点及申请人通过事故现场照片(特别是明显的刹车痕迹)亦可以看出,正由于湘D8XXX1驾驶人X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越过虚线靠左侧道路行驶,撞向正常右侧通行正常行驶申请人车辆,才造成本次事故,其理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者是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XX市交通警察大队2014722日做出的XX公交认字第430481420XX14X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成因上分析错误,责任划分上显失公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特申请对该认定申请复核,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秉公复核,撤销XX市交通警察大队2014722日做出的X交认字第430X0142014XX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做出责任认定书为盼!

此致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0XX月二十三日

附: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 过磅单一份(另外一份过磅单申请人已交耒阳交警大队)

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

4、 事故现场照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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