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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红、周某林与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陈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7
浏览量:576

周某红、周某林与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审阶段律师介入 峰回路转转败为胜

基本案情

淦某系东莞市厚街A皮革店(以下简称A皮革店,已于201275日注销)的经营者,周某林是B设计部的实际经营者。淦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5月,周某林向淦某采购案涉皮料,淦某于2012618日、2012621日、2012628日向周某林交付了价值126573元的皮料,但周某林至今未向淦某支付货款,淦某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某林向淦某支付货款126573元;2、案件诉讼费由周某林承担。后淦某以周某红为B鞋样设计部的实际经营者为由,申请追加周某红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周某红对案涉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为证明自身主张,淦某提交三张送货单为证,三张送货单收货人处有“代收余晓霞”字样的签名,送货人均为淦中华。编号942257号送货单显示,地址为送B皮料,金额合计65402元,单据下方标注“C送永旺、C请款”,淦某认为标注的意思是C鞋样设计部向周某林、周某红下订单时指定要求用淦某的材料,淦某委托C鞋样设计部向周某林、周某红请款。编号942260送货单的送货地址为“CB皮料”,金额合计50544元。编号142938送货单送货地址为“CB皮料”,金额共计10627元,送货单下方标注“补差数”。

周某林、周某红一审共同答辩称:案涉货物由东莞厚街B鞋样设计部(以下简称B设计部)收取,但货款应该由东莞市厚街C鞋样设计部(以下简称C设计部)来承担。周某红、周某林只是代理C设计收货,只是代理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一、周某林、周某红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淦某支付货款111022元;二、驳回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淦某承担156元,周某红、周某林承担1260元。

周某林、周某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授权本律师代理本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律师根据案情及证据材料,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周某林、周某红只是代理收货人,不是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案涉货款应由案外人C设计部承担。淦某提交的送货单上注有“未付,C送永旺,C请款”、“CB皮料”字样,表明是C设计部向淦某订购皮料后指令淦某送货至周某红、周某林处。收货人处注明“代收余晓霞”字样,表明周某林、周某红是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收货。案涉退货的送货单(NO.712708)上注明“C订单”字样亦可证明实际订购皮料的为C设计部。二、淦某主张的货款与实际不符。C设计部已经支付了案涉粉红面皮SS08-375、黑色面皮511的货款金额为26421元。综上,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淦某承担。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周某林、周某红是否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并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淦某主张与周某林、周某红之间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交任何案涉交易相关的订单、报价单、合同等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其次,淦某虽然提交了周某林、周某红的员工余晓霞签名的送货单三份,但该三份送货单中分别注有“C送永旺,C请款”、“CB皮料”的字样,且淦某亦确认上述字样由其送货人淦中华加注。三份送货单的收货人余晓霞签名处均注明“代收”字样。淦某对上述备注字样的解释称:因C设计部要向周某林、周某红支付货款,淦某应周某林、周某红的要求单方委托C设计部向周某林、周某红请款,C设计部未同意淦某的要求。淦某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该解释缺乏合理性,且有违一般广义理解。最后,周某林、周某红提交的退货的送货单(NO.712798)显示周某林、周某红向逃生黎明退部分货款,其中注明“C订单”字样,亦可印证周某林、周某红提出的关于案涉货物系由C设计部采购交由周某林、周某红加工的主张。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周某林、周某红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周某林、周某红主张其系代收货物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某林、周某红的上诉理由基本成立,其上述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416元、二审受理费2520元,均由被上诉人淦某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之所以可以反败为胜,在于代理人对于本案法律关系的重新理新。通过证据的重新陈述,将送货单上面所标注的内容重新正确的向法院陈述,同时申请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把本案的主体关系变更为民事代理关系,才使本案最终得以澄清事实,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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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现
  • 执业律所:
    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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