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代理人:郝星光,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
代理人: xxx,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自2010年4月开始,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作服装厂使用。租金1500元每月,水电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租赁期间不断拖欠房租,2012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11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张。但始终不支付相关费用共计47358元,理由是大部分租金已支付给原告哥哥,故不再支付租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案立案后代理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庭审中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欠条、房租明细、协议书、公证书、水电暖发票等等。一审支持了原告除公证费外所有的诉讼请求,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举证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但通过庭审发问,被告自认在签订合同时其已知道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辩称将租金交给了案外人,法院认为明显有悖于常理,于法无据。被告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证人与原告有矛盾,证明力较低。本案虽诉讼标的额较小,但庭审中双方均出示了较多证据,争议较大。最终原告证据充分,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