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凤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来源:陈玉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6
浏览量:1103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身份证号:140888888888888888

住址:太原市光仪宿舍

单位:西安**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

职务:副主任

联系方式:15088888888

代理人:陈玉凤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351018**

被申请人:西安改造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李某

联系方式:1800000000     029-85210000(西安办公室)

请求: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发的20141月份工资5500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2100元。

3、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下半年绩效18000元。

4、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国庆、元旦、春节福利3200元。

5、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增加工资5200元。

6、 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1211月至20141月社会保险费22000元。

7、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1025日,经智联招聘到被申请人太原办事处工作,太原办事处地址为太原市新天地0000室,岗位为业务助理。20132月,被申请人决定并提拔申请人为太原办事处副主任。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41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离岗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100元。

被申请人不仅仅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交涉,均未果。申请人多次沟通,激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拒绝支付欠发的工资5500元;下半年绩效18000元;福利3200元。由于申请人的沟通,被申请人盛怒之下,拒绝支付按照被申请人文件、工资福利管理办法应增加的工资5200元。

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现申请人提出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

被申请人在用人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委员会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合理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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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凤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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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玉凤
  • 执业律所: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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