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身份证号:140888888888888888
住址:太原市光仪宿舍
单位:西安**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
职务:副主任
联系方式:15088888888
代理人:陈玉凤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351018**
被申请人:西安改造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李某
联系方式:1800000000 029-85210000(西安办公室)
请求: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发的2014年1月份工资5500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2100元。
3、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下半年绩效18000元。
4、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国庆、元旦、春节福利3200元。
5、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增加工资5200元。
6、 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社会保险费22000元。
7、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5日,经智联招聘到被申请人太原办事处工作,太原办事处地址为太原市新天地0000室,岗位为业务助理。2013年2月,被申请人决定并提拔申请人为太原办事处副主任。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离岗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100元。
被申请人不仅仅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交涉,均未果。申请人多次沟通,激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拒绝支付欠发的工资5500元;下半年绩效18000元;福利3200元。由于申请人的沟通,被申请人盛怒之下,拒绝支付按照被申请人文件、工资福利管理办法应增加的工资5200元。
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现申请人提出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
被申请人在用人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委员会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合理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