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如何认定?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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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系某小学教师,20061222日上午,原告被某甲小学安排到某乙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某甲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某甲小学邢某某、何某一、周某某等开车经过某甲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某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某甲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某某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12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某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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