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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L装饰公司、王某、K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孙鸿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2
浏览量:1598

周某诉L装饰公司、王某、K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农民工人损案件的索赔路径

农民工受伤后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很突出,农民工索赔事件常常成为热点新闻。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往往没有保留一手证据,一般都是熟人介绍打工对于责任主体也存在难以明确的问题。法律维权往往举步维艰。但是有时候不得不寻求法律的公义。

农民工人身损害案件因政府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因此可以走工伤途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违法分包给个人,个人雇佣农民工发生人损的也应认定工伤。更加明确了农民工人损的走工伤索赔的法律途径。这一路径赔偿标准高,程序多时间长,需要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一审、二审、执行。不服认定的还可以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往往为压力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和解而合理利用法律程序,导致受害人长时间无法获得赔偿。

第二种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途径程序少时间快。根据多年职业经验,对于年轻人相比工伤损害赔偿途径赔偿数额较少,对于年龄较长的人差距不大。

下面以周某诉L装饰公司、王某、K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例解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2013年初K科技公司将其在南京中央门某文化广场办公区装修工程发包给L装饰公司,后L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王某。20135月初周某经人介绍到上述工地王某手下打工。2013616下午,周某应王某的要求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手臂割伤。王某等三被告时候经垫付了医疗费给了8千元就不在赔偿。本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向其分析了索赔途径,综合各方面因素在最高的关于工伤的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周某同意,本律师代理周某以L装饰公司、王某、K科技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周某伤情构成8级伤残。本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承担70%赔偿责任,L装饰公司、K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为什么要求L装饰公司、K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民工往往经熟人介绍到包工头手下干活,包工头基本上也是农民,也不富裕。面对人身损害的高额赔偿往往无力承担,并且个人也难以通过法院执行。因此除了法律规定以为,要求发包方和非法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现实需要,因此选择人身损害追索途径就一定要能够明确包工头背后的公司的责任。

2、如何鉴定

人身损害的鉴定目前鉴定部门也接受个人的委托。一般情况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起诉后法院也不会同意重新鉴定,但存在重新鉴定的风险。因此正常途径是通过咨询确认能够购得上伤残标准(目前一般人身损害参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残)后,向法院起诉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为宜。本案我方系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K科技公司提出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了。

3、伤残赔偿标准,城镇标准or农村标准?

庭审中被告提出周某系农村户口、认为其伤残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年收入计算。同命同价观念已深入人心。农村人城市人不应存在差异形成歧视。况且有些地区已经在运量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但目前农村和城镇标准的区分还没有取消。目前江苏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户口的除了能够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或属于失地农民等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中作为原告提供失地农民的相关证明,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本案中周某父亲1965年出生4级伤残,丧偶。无职业依靠周某生活。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人损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没有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支持被扶养费生活费需要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亲属是否需要抚养,例如年满18周岁的正常子女就不可能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伤害是否影响到被害人的抚养能力,轻微的伤残是可以慢慢恢复的,并且伤残赔偿金赔偿的就是因伤给当事人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部分。只有相当严重的伤害法院才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5、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L装饰公司提交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放的装修资质证书证明其资质。庭审中本律师指出根据建筑法等法律,建筑装修等行为的许可,系法律授权给各型建设行政机关的。企业是否有相关资质应当以行政机关发放的资质证书为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并非行政机关也无法律授权。因此不能认定L装饰公司具有装修资质。后经我方申请,秦淮区法院主审法官向南京市装饰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L装饰公司并无行政机关发放的装修资质证书。因此法院据此判定K科技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原则还是雇主责任无过错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改变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本案情况适用过错原则。因此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原告申请工友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王某作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人员存在指挥不当,违法工具操作规则改装施工工具,三被告未提供劳保用品等,并认为事故发生系王某的责任,周某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周某作为专业木工,施工过程未能注意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不得不说这是本案的一个遗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上面是我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遇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几个突出问题,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启发。学识、能力有限,不尽之处望指正。对于人身损害中的常见问题如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的计算及标准,欢迎来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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