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金华律师>义乌市律师>吴天春律师 > 亲办案例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22 09:00 浏览量:59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丁某某,系某某钟表行经营者,经营地:郑州市二七苑陵商场一楼。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手续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某公司诉称:2010年12月9日,刘某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10月12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授予通知,专利号为ZL201010580972.4.2012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与专利权人刘某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取了本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期限为2年,原告已向专利权人刘某某支付了专利使用费50万元。201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LED数码万年历电子机芯板,在基本电路结构特别是显示模块结构、显示模块与控制芯片的连接方式商都与本专利相一致,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且使原告专利产品的销量急剧减少,价格也受到很大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3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了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侵权实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 2010 1 0580972.4号发明专利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丁某某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刘某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10月12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授予通知,专利号为ZL201010580972.4。2012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与专利权人刘某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取了本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该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刘某某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深圳某某公司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2012年11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庭审中,深圳某某公司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将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其中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总数为20至260个,n和m为自然数。

选择控制芯片,将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大于0.3×( cx1/qx1 + cx2/qx2 +…+ cxm/ qxm )×T0/Tx的I/O口作为控制芯片的第x个扫描顺序控制端口,并与显示矩阵中的第x条地址线连接。其中,cx1、cx2、…、c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的电流-亮度转换效率的参数;qx1、qx2、…、q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对显示时间Tx的利用率,Tx是指分配给第x条地址线上显示点的显示时间,T0是指显示矩阵显示一帧的周期,x为区间[1,n]中的任意自然数。

2013年11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3)郑黄证经字第47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深圳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觉来到公证处,称申请人近日发现郑州市部分商户销售的数码万年历产品,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使用权,申请办理公证保全。2013年11月11日11时32分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杨肃平随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觉到位于郑州市福寿街苑陵商场一楼的商店取得被告销售的侵权实物。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拆封,并当庭拆解及进行测试演示。本院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1、由7条地址线和16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显示点排列到上述显示矩阵中,上述显示点的一个引脚与地址线连接,另一引脚与数据线相连接;2、被控侵权产品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中现实点总数为2×1+3×6+12×7+2=106个,n和m分别为7和16,为自然数。3、经本院当庭测试被控侵权产品,q值为1,的最大值为7,C值为1.17.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的驱动电流测量为119毫安,T0/Tx以公式0.3(12×1.14/1+4×1.42/1)×7计算出值为41.41毫安,符合涉案专利所表述的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119毫安大于41.41毫安的数值,符合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

另查明:1、深圳某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用7895元;2、丁某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苑陵商场一楼。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刘某某是名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号为ZL 2010 1 0580972.4。该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持续有效,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深圳某某公司经刘某某合法授权,取得了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其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哦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独立全力要求1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深圳某某公司请求丁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诉讼请求。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应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丁某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所获许可种类,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考专利使用许可费等各项因素,依法酌情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权的第ZL 2010 1 0580972.4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产品。

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X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是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某

审  判  员    龚    某

代理审判员    祝 正 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向 某

在线咨询吴天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52052

  • 好评:457

咨询电话:13757915515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