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生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来源:李富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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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案情】王某与金某某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2006年5月4日,金某某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某所有(对王某一要忍,二要让,三要哄)。钟爱一生”。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王某被金某某打伤。王某以金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证人尹某、江某出庭证明金某某曾多次殴打王某,王某与金某某的女儿金某虽然只有4岁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金某某,原因是金某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王某。诉讼中王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某某存在家庭暴力。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病历、照片、金某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尹某、江某、金某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某某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金某由王某抚养为宜,金某某应按月给付抚养费。因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遂判决准予王某与金某某离婚,金某由王某抚养,金某某按照每月193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金某独立生活时止,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家庭暴力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也逐渐呈现严重化和普遍化的趋势,而其中以妇女、儿童为主要受害群体。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这里我们也呼吁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地说出来,并保留好证据。同时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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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富生
  • 执业律所: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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