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名下已有房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买二套房只能贷款50%。2013年9月15日,原告到被告设在三灶镇的售楼部(以下简称被告售楼部)看房。被告的售房人员承诺能为原告按首套房标准(即贷款七成)办理银行房屋贷款事宜,在此前提下,原告就该楼盘2-1401房与被告达成初步购房意向,并向被告交付了诚意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2013年9月28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售楼部,与被告签订了《临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被告交付的诚意金10000元于2013年9月28日转为定金。临时协议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总房价款的30%,即(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伍佰陆拾陆元整,余款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然而,被告却在原告交付首付款前向原告表示无法按首套房标准为原告办理七成银行房屋贷款,且拒绝向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委托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陈慧燕律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审理,开发商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在本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向原告退还定金10000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