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当年躲债将房产转移,如今对方反悔拒绝返还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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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一装修公司老板,在某次的应酬中认识了刘某女,双方一见钟情,经恋爱后于2011214日结婚,共同居住在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子内,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辆奥迪A6L,但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初的时候,由于生意失败,王某赔了不少钱,听人说可以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名下财产转移出去,避免债权人的查封。于是,将自己的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以二手房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丈母娘名下,将A6L以二手车买卖的形式转移到老丈人名下,办理完毕后和妻子刘某去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时,王某还清了大部分外债,于是考虑和刘某复婚,但是此时刘某心有所属,拒绝和王某复婚,并拒绝返还房产和车辆,于是,引发本案诉讼。

王兵律师在听取了王某的叙述后,颇感意外,在王某已经还完了大部分欠款后,拒绝复婚,显然本案女当事人已经真的另觅新欢了,至少女方已经不再爱我面前这个身材微微发福的男当事人了,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由于所有的过户手续材料全部在原告手上,我分析,本案的诉讼焦点问题在于房产的过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在查阅了大量案宗法律法规之后,将本案起诉至青岛市某人民法院。

首先,被告系原告的原丈人,原告将房屋低价转手给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以本案中房产的过户行为应属无效,在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虽然原告已经还清了大部分外债,但是假如原告没有还清,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他们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其后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第三,本案中原被告并无真正的售房购房意图,被告也并没有将房款给付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的税费全部由原告支付,双方并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当然被告也做了相应答辩,认为原告因实施恶意串通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并返还房屋。本案取得胜利。

律师提醒:在尔虞我诈的社会生活中,诚信仍然是当今社会的一块金子,不要通过所谓的合法躲债行为来规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夫妻间本应是百年修得共枕眠,而非大难临头各自飞。(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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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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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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