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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回
来源:韩维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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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回



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均曾离异,并各自有子女,双方于201010月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计划再婚。

李先生称,在随后的交往中,王女士了解到他曾于20104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的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女士口头许诺与他共同购买该房屋,称计划与他结婚居住并照顾他的后半生。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李先生出资情况为:定金1万元,自有款项以及朋友借款共计31余万元,王女士出资10余万元。上述李先生出资款项由王女士连同自己的存款一并存入王女士名下的银行卡内。

2011228日,李先生、王女士等人一起到商品房售楼处办理房屋缴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宜,由王女士一人拿着李先生当时签订的认购书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款为29万元。王女士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李先生变更为自己,导致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为王女士。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房款交付完之后,他们的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王女士不再与他保持联系。后来他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了解得知,王女士在交付购房款之前已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女士。之后,王女士躲着不见他,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未经他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显然存有私心,现王女士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理应将他的出资款31余万元退还。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退还购房款31余万元。

法院判决,女子返还男方出资款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李先生起诉所称分几次将30万余元交给她及她单方伪造证明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该案举证责任在李先生,李先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及事实,应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王女士提交李先生出具的借据一份。王女士称系李先生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向她借的款,他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包含偿还她的借款9万元,剩余11万元至今未支付。对此李先生不予认可,称系因王女士当时想向其妹妹借钱,为了让其妹放心和信任,就让他出具虚假借条,事实上借款根本不存在,且她也没这个经济实力对外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属于各方的财产应予以分割或返还。该案中,因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被被告变更为被告,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在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结合原告尚欠被告11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最终返还原告款项为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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