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律师亲办案例
一次“假离婚”引发三场“真官司”
来源:杨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量:850

一次“假离婚”引发三场“真官司”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法治讲堂》。(本故事人物均为化名)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在飞速的上涨,而为了遏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一种重要的调控政策就是限制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的房屋,甚至有部分地区规定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就不能再买第三套房。在这种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催化下,我们的社会上大量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为购房而“假离婚”。这真是“婚姻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购房故,两者皆可抛”啊!

今天,我要跟大家讲的就是一个关于为购房而“假离婚”的故事,但同时呢,这个故事又是“假离婚”案例中颇为特别的一个,因为在这个故事中,一次“假离婚”却引发了三场“真官司”。

故事的主人公林伟和郑丽曾经是非常令人羡慕的一对儿。他们俩是大学同学,在美丽的校园里就开始了他们甜蜜的爱情。很多校园恋情都随着毕业而结束,但是他们俩却没有,因为林伟的家就在郑州,而且两个人在毕业前又都在郑州找到了合适的工作,于是两人在20098月份,大学刚毕业就登记结婚并举办了非常浪漫的婚礼。婚后,林伟的父母拿出了他们大半辈子的积蓄给小两口全款买了套房子,并且登记在了林伟名下。这套房子面积虽然不大,但是经过小两口儿的精心布置,里面同样充满了家的温馨。婚后的林伟和郑丽每天都努力工作,下班后一起买菜、做饭、收拾家务,偶尔和同学、朋友小聚,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经过两个人的共同努力,这个小家庭的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转眼间,时间就到了20118月份,两个人的儿子豆豆出生了。生了儿子后,在林伟的劝说下,郑丽忍痛辞了自己非常喜欢的工作,准备专心在家带孩子,等到孩子上幼儿园之后再重新出去工作。这个时候,两个人突然就发现房子不够住了,尤其是郑丽的父母来看孩子时,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于是,林伟和郑丽开始考虑再买一套大点的房子,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住房的紧张,而且将来也能把郑丽的父母接到郑州来住。加上两人到了现在也有了一些积蓄,于是就开始看房子。在看房的过程中他们了解到,家庭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比较高,而在这种条件下买房对于林伟和郑丽来说还是非常吃力的。正在两个人为这事发愁的时候,领他们看房的置业顾问王强神秘兮兮的说“我们这里倒是有一个好办法,既不违法,还能让你们少拿十几万块钱”,两人连忙问是什么好办法,王强说:“假离婚。”本来就比较敏感的郑丽一听到“离婚”二字就立刻表示反对:“谁说要离婚了啊?!要离婚还一块买房子干吗啊!真是可笑!”但是林伟很好奇,就让王强给他详细讲了一下具体的办理过程。听完之后,林伟觉得这办法还是比较可行的,毕竟能少拿十几万呢,但是郑丽坚决反对“你当跟我结婚是闹着玩的啊,说结就结,说离就离啊?!”

回到家后,林伟继续劝说郑丽:“要不咱俩就先去领个离婚证呗!反正只要我们俩都知道这是假的,等第二套房的贷款办下来之后我们再复婚不就行了。而且就算是领了离婚证,咱们的生活又不会有任何变化:咱们仍然生活在一起,你在家专心带孩子,我出去挣钱养家,我的工资卡还是你管着,咱家的财政大权继续由你掌握,你抛开感情因素,仔细算算这笔账,多划算啊,一下子少拿十几万呢!”。郑丽听他这么算账就更加生气了:“哼!你还真会算账?!这样算来我们这个家对你来说也就值个十几万块钱吧?!我的感受对你来说根本就不值钱是吧!”林伟听到郑丽竟然这样误会自己,心里也有些不高兴了:“你这么说就是不讲道理啊,我这么做还不是为了咱们这个家你怎么就不能站在我的角度想一想呢?再说了,难道你觉得我们之间的感情就那么脆弱么?还经不住一张假离婚证的考验?!”争执到最后郑丽仍然坚持不去办理“假离婚”。

这次不愉快的谈话并没有阻止林伟办理“假离婚”的决心,反而好像鬼迷心窍了一样更加坚定了。接下来的两个星期,林伟动员周围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对郑丽轮番劝说,最后郑丽终于松口答应办理“假离婚”,但是提出,就算是“假离婚”也要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儿子要由自己抚养,林伟每月要向自己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00元”,并且郑丽要求第二套房子的房产证要办在自己名下。林伟这时心里想着终于可以少拿十几万块钱买房了,就答应了郑丽。20122月的一天,两人来到了民政局,郑丽按照两人之前商量的内容填了离婚协议书,林伟看了一眼就签了字。在领到离婚证后林伟就兴冲冲地拉着郑丽跑向旁边的单身证明窗口排起了队。开完郑丽的单身证明后,两人找到了之前的置业顾问王强,以郑丽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两个月后,第二套房子的贷款手续终于办了下来,但在这期间,林伟因为工作原因被暂时调到了外地,而郑丽也忙于照顾孩子,两人复婚的事就这样被无意之中耽搁了下来。

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林伟与郑丽之间发生争执的次数越来越多,终于在20132月的一天,林伟要到外地出差的当天晚上,两人又一次争吵了起来,郑丽觉得林伟越来越不在乎自己,而林伟觉得郑丽的性格变得越来越敏感多疑、不讲道理,越来越能不体谅自己的辛苦。两人越吵越凶,声音也越来越大,最后竟把已经熟睡的儿子吵醒了,儿子醒来后就哇哇大哭起来。郑丽抱着哭不停的儿子,心里委屈极了,也忍不住抽泣起来,林伟被孩子的哭声吵得心烦意乱,就忍不住抱怨说“哭、哭、哭!天天就知道吃、睡、哭,还会干什么!”说完之后就拿着行李出差了。在我们旁人看来,林伟这句话实际上也就是抱怨孩子不让人省心,随口说说而已。但郑丽听了就不是这个意思了,对于郑丽来说,这就是在说自己呀,说自己在家没事儿就只会跟林伟吵架,郑丽甚至觉得这句话在林伟说出来的那一瞬间就已经把自己为林伟、为孩子、为这个家的作出的所有牺牲和付出都抹得一干二净。林伟走后,郑丽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回忆起两人一起走过来的路,郑丽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不该嫁给林伟,有了孩子后是不是不该辞去工作,开始怀疑自己所有的付出是不是都不值得,最后一夜未眠。

一个月后林伟出差结束了,带着满身疲惫回到郑州,但是到了家门口竟然发现自己的钥匙打不开自己的家门了。这时林伟的第一反应就是郑丽因为出差前吵架而生自己的气,所以赌气换了门锁,不让自己进家门了,想到这里,他心中的怒火“噌噌噌”的往外冒,一把抓起电话气冲冲地拨通了郑丽的号码,电话接通后没等那边说话,就先冲郑丽发了一通火,最后还甩出一句“你要一直这样我们干脆离婚算了!”这时,电话那头一直沉默的郑丽略带着哭腔伤心地说“离婚?我们不是已经离过婚了么?”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林伟这才猛然想起来去年因为买房子两人“假离婚”的事,但是心里还是觉得那只是假离婚,又不是真的,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林伟不知道的是,在他回家的前一天,郑丽发现家里的门锁有被人撬过的痕迹,因为担心被贼盯上了,所以就换了门锁,但是还没来得及告诉林伟。林伟更不知道的是,这时的郑丽对他已经非常失望,并且产生了要和他分开的念头。

后来,林伟多次与郑丽打电话沟通,郑丽始终说两个人已经离过婚了,还能怎么样,让林伟自己看着办之类的话。这时候的林伟不是去认真反思自己对待郑丽、对待婚姻、对待家庭的态度,而是固执的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郑丽仗着有那个假离婚证故意折腾自己。林伟想着,如果自己能去把“假离婚证”撤消了的话郑丽的态度肯定就不会那么强硬了。而且按照林伟的想法,既然离婚是假的,那离婚证肯定也是可以撤销的呀。于是林伟到民政局要求撤销他与郑丽的离婚证,但是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林伟与郑丽在去年离婚时都是本人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的手续,而且也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所以从法律上讲,两个人的离婚手续是完全合法的,他们没有办法撤销离婚证。

这个过程中,林伟从网络上搜集了大量“假离婚”的案例,看着看着他开始有些担心了,要是郑丽也跟那些案例中讲的一样,把“假离婚”当成真离婚了怎么办?一想到自己可能要人财两空,林伟这心里啊,就更加不安了。这时他首先想到的是,郑丽住着的房子还是自己爸妈辛苦大半辈子攒钱买来的,真要离婚的话也得把这套房子给要回来。林伟还认为如果自己从郑丽手中把房子来的话,郑丽没地方住说不定就会低头服软了,到时候两个人再复婚,问题不就解决了么。想到这些后林伟就一纸诉状将郑丽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就这样,“假离婚”引发的第一场“真官司”就此拉开了序幕。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这个套房子是林伟的父母在林伟与郑丽结婚后出全款购买的,而且登记在林伟个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归林伟所有。

第一场“真官司”结束了,正在林伟为自己打赢官司而感到高兴的时候,却意外地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打开一看,发现这回自己又当被告,原告竟然是郑丽。原来在打第一场官司的过程中,郑丽心中对林伟仅存的一点点希望也破灭了,并且失望也渐渐转变为了愤怒和怨恨,为了给林伟一个教训,也是为了给自己的付出和牺牲一个交代,于是郑丽又反过来,将林伟告到法院,要求林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32000元。

收到传票之后,打赢了第一场官司的林伟却犯了愁,因为林伟虽然每月工资能到万把块钱,但是工资卡和这个家里的其他收入一直都是由郑丽掌握着平时自己手里只是有一些零花钱,现在,他哪来的钱支付这三万多块钱的抚养费呢!

通过打第一场官司,林伟发现,打官司还是需要有专业人士帮助的,所以林伟开始求助于律师。通过向律师咨询,林伟了解到,因为两人在之前“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写的是“无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林伟和郑丽离婚的时候是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共同财产,当时因为是“假离婚”,所以就没有具体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所以林伟现在有权要求分割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听过律师的详细讲解之后,再加上林伟对郑丽起诉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生气,于是他就决定与郑丽打第三场官司——起诉郑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这样,第三场分割共同财产的官司与第二场支付抚养费的官司同时开始上演了。

在第二场支付抚养费的官司中,由于林伟与郑丽在“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林伟应每月向郑丽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00”,在综合考虑林伟的工资水平、孩子生活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之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郑丽的诉讼请求。

而在第三场分割共同财产的官司中,林伟根据律师的建议,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郑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法院要求林伟提供担保,林伟就用之前第一场官司争回来的房子做了担保,于是法院依法保全了郑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后来法院查明,在两人离婚前郑丽的银行账户一直存有12万元的存款。

通过法庭调查,林伟与郑丽均认可这些存款属于林伟与郑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认定在郑丽银行账户中的这些存款均属于林伟与郑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考虑到两人的孩子由郑丽抚养,为了照顾孩子和女方的权益,法院并没有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该共同财产,而是判决郑丽向林伟支付共同财产份额中的40%4.8万元。

至此,“假离婚”引发的三场“真官司”算是落下了最后的帷幕。

我们的故事到了这里算是进入了尾声,但在我们周围仍然有许多类似的真实故事在不断上演,在201365日,南京甚至还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人间:一对儿中年夫妻因为买房子“假离婚”,后来,妻子弄假成真,最终丈夫竟然将其割喉杀害。面对这些因假离婚而产生的种种纠纷,我们在痛惜的同时,也不得不去思考,“假离婚”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究竟该怪谁?

虽然为了买房而假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说明现阶段我国的房产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选择“假离婚”的人们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根本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因为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是单纯而客观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在民政机关登记,这“离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种“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实的,今后双方就必须按照这一法律后果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离婚后,即使双方仍然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但是在法律上也仅仅属于同居关系,两人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各种权利,比如说要求对方扶养自己的权利、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以及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等等。所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人爱情的见证,也是在婚姻关系中自身权益的保。如果为了其他目的而离婚,那么在放弃婚姻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大家还是要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婚姻负责的态度,更加慎重地做出各种决定毕竟,相对于物质利益来说,两个人长久的幸福、家庭的和谐稳定才是更重要的。

最后,我们还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夫妻双方一旦决定离婚,无论是真离婚还是所谓的“假离婚”,都一定要提前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承担等法律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就这些问题协商一致,那么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大家还是请律师协助起草离婚协议书,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产生的争议;但如果双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就应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就相关问题依法裁判,而不是采取暴力极端方式,最终害人害己,酿成悲剧。

好,本期的《法治讲堂》就到这里,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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