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律师亲办案例
X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春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浏览量:311

(2009)恩刑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恩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66年6月7月出生。

辩护人:王春雷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恩内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恩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牛XX在新蔡县涧头乡涧头街与被害人赵 × × 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牛XX用菜刀砍赵 × × ,致其头皮创口累计长达11.2cm和左肱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牛XX与赵 × ×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牛XX赔偿赵 × × 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3000元并已履行清结,赵 × × 对牛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证人任 × × 、王 × × 、程 × × 证言;被害人赵 × × 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XX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赵 × × 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赵 × × 因损伤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赵 × × 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牛XX判处管制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任飞金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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