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陈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量:490

原告:吴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xxxxxxx621户籍地:浙江省xx县xxx镇县xx城xxxx号。经常居住地:xx市xxxx管理办公室。1324xxxxxx7

被告:江xx,男,汉族,身份证号:33071xxxxxx016,住址:浙江省xx市永昌xxxxxx号,电话:

被告:何xx,女,汉族,身份证号:330xxxxxxxxx2021

住址:浙江省xx市永xxxxxx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人民币;

二、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2900 元(按约定月利率1.8%暂从

2007112算至201482此后亦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7被告江xx承包经营xxx有限公司,交纳承包款需要借款为由,1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8分计付利息,年终按壹返利。当时口头曾说过借期五年。

2012年年底原告向被告催讨本金与利息,被告客气地满口答应说,好的好的,可是又不见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而今该笔借款快七年了,被告至今一分钱未还,现有时电话也联系不上了。被告如此不讲诚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原告现只好提起诉讼,敬请贵院能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xx

代理人:陈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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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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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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