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吴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xxxxxxx621,户籍地:浙江省xx县xxx镇县xx城xxxx号。经常居住地:xx市xxxx管理办公室。1324xxxxxx7。
被告:江xx,男,汉族,身份证号:33071xxxxxx016,住址:浙江省xx市永昌xxxxxx号,电话: 。
被告:何xx,女,汉族,身份证号:330xxxxxxxxx2021,
住址:浙江省xx市永xxxxxx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人民币;
二、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2900 元(按约定月利率1.8%,暂从
2007年11月2日计算至2014年8月2日,此后亦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被告江xx承包经营xxx有限公司,以交纳承包款需要借款为由,于同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8分计付利息,年终按壹万返利。当时口头曾说过借期五年。
2012年年底,原告向被告催讨本金与利息,被告客气地满口答应说,好的好的,可是又不见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而今该笔借款快七年了,被告至今一分钱未还,现有时电话也联系不上了。被告如此不讲诚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原告现只好提起诉讼,敬请贵院能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审理并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xx
代理人:陈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