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香港**公司所属船舶 “**兴”于2006年8月抵中国宁波卸5000吨PDA,在卸港开舱后发现货物航行中货舱进水,导致600多吨货物湿损,造成货主损失约达20万美金。
事故发生后,该轮船长及时出具事故报告,但该轮P%I承保公司澳大利亚昆士兰拒绝理赔。几番交涉未果,该轮所有人香港**公司在宁波法院将昆士兰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原告就该“M/V **兴”在被告处承保,被告所出具保单是否有效。
本案最后判决原告船东败诉,理由原告并未就该**兴轮在被告进行有效投保,该轮在被告投保的公司系HK ** HANG 公司,而非HK ** HAN 公司,虽然两公司名字仅一字之差,但代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法人。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戴金 律师 13705063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