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育平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来源:许育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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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时,与隔壁班的男生陈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李某某拳打陈某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就读于漳浦某中学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放学下楼梯时,与隔壁班的男生陈某某,发生身体碰撞,进而发生口角纷,被告人李某某拳打陈某某的鼻部等处,后被劝息。当天傍晚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到陈某某所在的班级,叫陈某某到校园凉亭,理论此事。双方到凉亭后,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李某某拳打陈某某的脸部、鼻部等部位,致使陈某某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1、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时,刚年满16周岁,系是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已积极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李某某系是初犯、偶犯,且系是在校生,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理。5、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和态度,不致再危害社会。6、被害人陈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也是本案受伤者之一,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几点,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2013年10年30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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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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