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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亲办案例
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444

导语2012年冬天一个寒风凛冽的早晨,一个私营酒厂赵老板、一个体酒坊钱老板来到湖北清江源很律师事务所咨询当天值班的胡永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或者出一个好招,使他们能够平等的生存下来,而不因为政府的不公正对待,不公平政策,将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酒厂搞亏、搞垮。

案情:赵老板、钱老板的家乡是一个农业大县,生产优质白酒,几乎家家户户会酿酒。兴湖酒厂是全市最大的企业。原来是国有,现改制为国家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公司。改制后的酒厂依然处境艰难,这是因为个体酒坊、私营酒厂遍布全市,竞争激烈,就在本市,兴湖酒厂的市场份额也不到十分之一。厂领导和职工不停地到县政府叫苦,甚至到省政府上访。

叫苦、上访终于有了结果。年初,县政府专门下发了“红头文件”,给县属各单位下达了年销兴湖酒的指标,要求县属各单位公务消费必须用兴湖酒厂的酒,发奖金也要用这种酒。半年不到,兴湖酒厂的销量上去了,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可是私营酒厂、个体酒坊等不满的议论也遍布全县。

胡永红律师认真听取了赵老板、钱老板案情后,分析了案情的全过程,当即接受了委托,并迅速调查取证,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县人民政府。当然,在立案过程中,胡永红律师遇到了各种艰难险阻,胡永红律师凭着满腔热情;凭着对法律事业的执着;凭着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精神;通过和政府、法院领导的沟通,最后得以立案,并迅速开庭审理本案。期间各新闻媒体也高度关注,给予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社会监督。

胡永红律师代理意见:兴湖酒厂本应该加强管理,改进工艺,向市场找出路,但却错误地寻求行政保护。而当地政府把国家控股的企业当亲儿子,把众多的个体酒坊、私营酒厂却当成野孩子,偏爱、溺爱,这决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健全发挥,也不利于兴湖酒厂的自身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应该按照《物权法》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撤销所发布的各项歧视性文件,让本县内的各经营者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同等经营。

胡永红律师本案代理意见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此项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面最重要的一个原则。

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故县政府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甚至是违法的,县政府必须立即纠正其错误的行政行为。

审理结果:最终在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政府同意撤销相关文件,不再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让所有的经营者共同发展,平等的竞争。二位老板也在法官和胡永红律师的劝说下,同意撤诉,此案画上了一个最完美的句号。


以上内容由胡永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永红律师咨询。
胡永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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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 执业律所: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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