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
勒索四万以为可分手 偷鸡不成反被判刑罚
来源:曾庆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551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获知被害人刘某与其断绝不当男女关系后心怀不满,遂向被害人发QQ 信息声称其准备将被害人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老公以此进行威胁,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4万元(未遂)。后被害人故意拖延付款时间并报警,被告人于同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

关于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张某委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分别如下辩护意见:

一、实体之辩

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友朋友关系,为了彻底分手,被告人认为通过索取钱财方式可以让被害人伤心欲绝,虽然被告人三番五次催款,但其实际没有得到款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与表现行为存在转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应区别与敲诈勒索的职业犯,甚至是犯罪目的存在争议。请法庭依据其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意程度;

4、本案系男女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前表现良好,可改造性强。

二、程序之辩。

1、“短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依法按照电子数据的证据要求收集,控方按照一般书证收集,违反《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2、“手机照片”的收集程序存在问题,照片不清晰,无法辨认为被害人。另缺乏提取笔录,照片的来源不明。

综上,被告人具有上述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控方在证据存在几处瑕疵或不足,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悔改自新机会,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议。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曾庆鸿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院判决】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但请求适用缓刑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418号。

【办案总结】

1、轻微刑案,深挖辩点。当我拿到起诉书时,发现控方已认定了犯罪未遂、坦白情节,据此,这两点无需再辩护了。辩护人需要认真研究案卷,深挖辩点,以达到有效辩护。通过研究案卷和反复会见被告人,把犯罪动机作为主体方面的主要辩点,以说服法官,求情轻判。事实也证明如此,法官采纳我的意见。我们坚信,再简单的案件,一定有辩点,只有我们足够认真、用心。

2、法庭上短时间说服法官是门必修课。随着轻微刑案速裁程序的推广,被告人认罪的,量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刑案审判走上“高速列车”,法官一个上午会审几十起案子,并当庭宣判。辩护人的辩护时间可能就在10分钟以内,这么短的时间辩什么?如何说动法官?除了我们找到有效辩点,如何简洁明了,有说服力?这是刑辩律师深思的现实话题,案前工作需做到全面、到位、充分。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曾庆鸿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66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庆鸿
  • 执业律所: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2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吉安
  • 地  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