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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浏览量:479

          关于结婚之前财产的约定



甲方闫某,男, 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 户居民,身份证号:



乙方王某,女,年 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 户居民,身份证号:



甲方闫某向他人筹资借款在孝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子一套,房号为    。该住房位于          。该住房房款已交清,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


乙方与甲方相处已有   年,双方均表示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基于甲方属于再婚,乙方未婚的实际;基于甲方年龄大,乙方年龄小的实际,甲方在结婚之前自愿赠与乙方该套住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同意出具手续将该住房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并作为乙方婚前个人财产。甲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该住房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甲乙双方作出上述决定已经过慎重考虑,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甲方闫某签字(捺印):


乙方王某签字(捺印):


    法律见证机构: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加盖见证专用章)

            


        见证律师:(孝义)王银光律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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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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