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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来源:李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36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男、汉族、1946715日出生、住:周口市=====1号。系被害人====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女、汉族、19494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女、汉族、197612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男、汉族、19986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男、汉族、201010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子。

被告人:====,又名===,男,198912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号。

被告人:====,男1987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人,住:周口市川汇区滨河东路6号。

请求事项:

1、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44797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7863.76元、===222329.7元、==22232.97元、==111164.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105543.08元。

事实与理由:========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和被害人===等人在====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被告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对被害人===进行辱骂,之后===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一起在明知殴打头部、胸部、腹部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穷凶极恶的对倒在地上===的头部、胸部、腹部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其朋友送回家中,=====21日早上被害人===在家中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死者===系胸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遭到钝性外界暴力作用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胰腺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杀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我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法院

原告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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