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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经律师辩护后犯罪嫌疑人判决缓刑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711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XX委托,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现就本案量刑,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案发后,被告人赵XX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2、被告人赵XX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赵XX通过其家属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另外,被告人赵XX就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共计六十二万元,足以赔偿两受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但因受害人家属索赔金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有鉴于此,贵院在量刑时应区别与能赔偿而不赔偿的情形,对被告人赵XX予以从轻处罚;
4、虽然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赵XX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王XX与死者周XX骑行的自行车主动与被告人赵XX驾驶的货车后轮发生碰撞,导致死者被卷入货车后轮碾压致死,并非被告人赵XX驾驶不当碾压死者。因此,对该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事实与理由,本案系过失性犯罪,被告人赵XX主观恶性较小,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赵XX予以减轻处罚,并施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
李俊杰  律师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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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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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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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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