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量:503

2011年12月28日,原告杨某某托人到昆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楼13街E3-514号商铺向被告销售者刁某某购买一台氢气发生器,价格2,150元。其中支付现金1,15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元。

2012年1月8日,在原告杨某某的住处,原告杨某某在被告电话指导下使用该机器时,机器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杨某某和邻居小孩李某某受伤,并造成另一邻居杨某介房屋受损。后二位伤者被送到医院治疗。

原告杨某某在德宏州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住院50天,共花费医疗费58,283.67元(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自己承担34,715.37元)、交通费2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后原告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并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的邻居小孩李某某在德宏州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住院31天,在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8天,前后共花费医疗费21,454.83元(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自己承担9,823.53元)、住宿费1,200元、交通费1,037元。李某某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和原告杨某某的妻舅轮流护理,两位护理者并轮流在宾馆住宿。前述费用均由原告杨某某垫付。

原告杨某某已赔偿邻居杨某介因产品爆炸导致其房屋受损的损失7,500元。

被告销售的产品经德宏州芒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三无产品,存在产品缺陷。

被告明知是三无产品而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等相关规定,原告杨某某特诉至产品销售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惩罚性赔偿、所购产品损失、已赔偿的他人财产损失计人民币211,383.25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为他人垫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12,060.53元;

3.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3,443.78元。

若有新的更高的赔偿计算标准,则请采用该标准。

李建锋律师代理原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16万余元。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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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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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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