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1077

 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代理词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1年在网吧上网相识、恋爱, 2002910日生大女儿陈湖南,20211233日到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1 11111日生小女儿陈湘南。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其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动不动 大发脾气,并动手殴打原告。起初,原告认为都是小事,自己忍忍也就过去了,但随着原告的家庭暴力,原告也回娘家次数增加。20088月,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暴力殴打原告,原告伤心欲绝,一气之下回了成功村1组婆家,原告以为被告会接原告回家,但几年过去,被告及家人根本没有来接原告。而被告仍然不改本性,在电话里继续与原告争吵,二人的感情渐离渐远,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202211228日被告陈失败因绑架、抢劫等罪经宜天县人民法院判决11年有期徒刑,现被告在在郴喔监狱服刑。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生活应以互相信任为基础。由于被告长期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造成夫妻反目,原被告现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因为被告构成绑架、抢劫等罪而被判刑11年,这样的婚姻再维持下去对原告来说已毫无意义。为此,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女孩陈湖南、陈湘南由原告抚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才女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顾家庭,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二人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

二、被告与原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以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贵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宜天县成功镇成功村村委会证明及今天开庭的法庭调查证实,被告与原告因感情不合分居3年以上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原告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也应当判决离婚。

三、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亦属于法定离婚的主要原因,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通过今天郴天监狱的开庭及法庭调查,查明被告因绑架、抢劫等罪而被判刑11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亦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另判决原被告子女由原告抚养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判决,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代理人:

2018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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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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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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