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敏雷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中被申请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减少了单位的补偿。
来源:钱敏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824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某于200876与被申请人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被申请人设在上虞大润发超市茶叶柜台店长岗位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组成。在劳动存续期间的2014228申请人与大润发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后报警处理,为此大润发超市拒绝申请人进入其场内工作。此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要求将其安排致周围县市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遂向上虞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龄工资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1136元,合计44136元。

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被申请人处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接案后,本律师即刻赶赴上虞大润发及百官派出所调查取证。事实基本搞清,但大润发及派出所为了避免自身牵涉纠纷均不肯出具书面证据,而被申请人也拿不出详细的规章制度作为凭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本律师发现申请人为了证明她在大润发上班有一份《大润发同仁安全须知》,上面有申请人签名,本律师即将这份证据作为己用,作为入职员工应遵守大润发劳动纪律的证据,并同时要求仲裁委前去派出所调查取证。庭审中,本律师认为(1)被申请人招收新员工时明令员工要遵守大润发的所有规章制度,视大润发的劳动规章制度为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所以大润发按照规章制度作出的拒绝申请人进入场内工作是合情合理的;(2)事发后,被申请人通知原告前来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一直未去办理,被申请人遂作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没有接到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并且认为就算通知,法律规定也要用书面形式。本律师也认为被申请人在通知办理离职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所以建议被申请人适当予以经济补偿,和解结案。

仲裁委调解结案: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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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敏雷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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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敏雷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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