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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量:375

基本案情:

2013216日,鲍XX进入XX包装有限公司工地工作,2013626日,鲍XX在操作电锯加工木材时被飞出的木块击伤左眼及鼻部,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20141月份,鲍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XX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接受XX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依法代理劳动仲裁。

代理观点:

1)、鲍XX是被XX包装有限公司底下分包工头所招用的临时工,工资是由分包工头发放的,鲍XXXX包装有限公司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2)、鲍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X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观点:

2014芜三劳人仲字1号裁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部分观点。

以上内容由戴少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少华律师咨询。
戴少华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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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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