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奎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身陷囹圄,律师巧辩重获自由
来源:张英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量:690
案情:被告人陈某,2009年1月份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关押与该县看守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万元。
案情回放: 2008年起,陈某在砖窑厂上班负责发砖和账本的管理。下班后,陈某将账本放置该单位办公室晚上被盗。厂长刘某找到会计和陈某要求核对账目。账本被盗,具体账目核对不清。厂长刘某就认为核对不清楚部分是陈某发砖私自收钱未上交。于是就控告陈某职务侵占。涉案金额经过物价部门鉴定为11万元。朴实憨厚的陈某,一直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直至第一次开庭,还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经过第一次开庭,法官和陈某之间无法沟通。于是建议休庭,由被告人陈某找律师辩护。陈某家人在接到信息后联系到了我。
我在接受委托后,就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到法院阅卷。几经周折才得以阅卷,并且经过多次交涉使得该案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后重新开庭。在开庭前,我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了窑厂的工商登记,发现他根本没有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砖窑厂属于违规项目破环土地和环境是当地明令禁止的)公诉人所提供的窑场开局的发票系伪造的。
我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1、职务侵占是指单位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单位财产的行为。既然公司不存在,职务侵占就无从提起。故本案定性有问题。2、公诉人提供的销售数额和生产数额,公诉人不能证明生产数额和销售数额之间的差距就是我方当事人私自侵占的。3、如果是生产数额和销售数额之间有差距也有很多种原因,比如被盗、被别人私自拉走、别人拉走欠账未还没有记账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应该追究安全保卫部门或者会计的责任。与被告人没有关系。被告人只是在接到发砖的通知后负责发砖交款。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第一个意见。依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领六个月(依照侵占罪应为五年以上)。因为我做的是无罪辩护,目的没有完全达到。公诉人在开庭时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陈某构成犯罪。加上会见陈某时了解的情况和调查陈某的家人和邻居后使我确信,陈某没有侵占财物。于是,在征得陈某的同意后提出了上诉。上诉很快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过和公司机关的多次交锋和与原审法院的沟通争取,终于在陈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后,重获自由。
案件结果:陈某得以无罪释放。
办案感言: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家属对于我这个律师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当事人的家属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也不认识人,也没有钱。就指着申律师帮我们雪冤了。这句话使我很感动,一直激励我向前。在得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后,我才松了一口气。这只是我的律师生涯中的一次小小的经历,我还会继续向前,为了我的法律信仰,也为了当事人渴盼的目光。能为他们解决困难,我感觉到了我人生价值的又一次体现。


以上内容由张英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英奎律师咨询。
张英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61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中华大街盛景大厦律师一室7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英奎
  • 执业律所: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9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中华大街盛景大厦律师一室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