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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法院报送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应依法撤销”案例入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来源: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量:1534

发布时间:2012-12-25 15:13:07




近日,《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选用了卧龙区法院报送的“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李玉巧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的案例,拟刊于第四卷。这是卧龙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婚姻登记身份虚假判决撤销结婚证的成功案例,也是卧龙区法院取得的第一例国家级行政审判成果。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一方婚姻当事人患精神病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登记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上述情形均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作出裁判。卧龙区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审理的李玉巧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即为以行政审判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典型案例。

2007年7月,原告李玉巧与第三人“杜明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李玉巧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杜明春”也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及某县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婚后两人发生矛盾,“杜明春”于2007年9月中旬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李玉巧通过查询得知,“杜明春”在登记结婚时提交的常住人口证明和身份证是虚假的。2008年5月,李玉巧提起离婚诉讼,因找不到 “杜明春”而撤诉。2008年8月,李玉巧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后因认为该案应由民事诉讼管辖撤回起诉。但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李玉巧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了李玉巧的起诉。2010年5月,李玉巧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部门审查把关不严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一)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欺骗一方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瑕疵的救济途径。因此,原告有权对本案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 “杜明春”在申请婚姻登记时的身份证明均系伪造,伪造的身份证明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被告为李玉巧和“杜明春”所办理的结婚证缺乏合法存在的基础,其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为李玉巧和“杜明春”颁发的结婚证。

被告不服,以民政部门只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假只能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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