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非法拘禁案例--林某
作者:周德文 更新时间 : 2014-06-17 浏览量:902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851号
1、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4xxxxxx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x。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2、被告人肖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8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xxxxx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3、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xxxx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4、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0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xxxxxx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5、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号。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于2010年11月2日,因犯放火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6、被告人余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8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xxxx。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受被告人黄某的指使,将欠赌债的被害人张某从澳门带至珠海,并与被告人黄某、黄某、林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挟持至本市金鼎永丰观村13号对面的出租房非法拘禁。期间,由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等人轮流看守,直至同年10月29日4时许,在收到被害人张某家人汇款120000人民币才将其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