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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非法拘禁案例--林某

作者:周德文  更新时间 : 2014-06-17  浏览量:902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851号

1、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4xxxxxx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x。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2、被告人肖某,男,1978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8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xxxxx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3、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xxxx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4、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0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xxxxxx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5、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号。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于2010年11月2日,因犯放火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6、被告人余某,男,1988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8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xxxx。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3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受被告人黄某的指使,将欠赌债的被害人张某从澳门带至珠海,并与被告人黄某黄某林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挟持至本市金鼎永丰观村13号对面的出租房非法拘禁。期间,由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等人轮流看守,直至同年10月29日4时许,在收到被害人张某家人汇款120000人民币才将其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林某肖某黄某余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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