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亲办案例
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无理拖欠货款行不通!
来源:郑兰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4
浏览量:1061

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无理拖欠货款行不通!

一、 案情经过

原告起诉内容如下:

民事诉状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纸品厂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工业区

负责人:XX

被告: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工业区XX10

法定代表人: 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5216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1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4331日,违约金为1597)给原告;

以上两项合计为:14681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按被告的要求,原告提供电器包装箱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收货后应于当日支付货款,此后3年多的期限内,原告均依约定,销售给原告相应的电器包装箱,而被告却经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货款。2014125日,原告、被告双方对帐,双方确认至201312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5216元没有支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理拒绝支付拖欠的货款,无奈,原告只能具状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负责人:

201449

被告提出反诉如下:

一、原告卖给被告的印制纸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因原告供应的纸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被告损失的责任。

三、被告至今没支付尾款是履行不安抗辩权,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没有支付尾款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因纸箱质量问题损失及退货款共154784(损失250000元,有质量问题的纸箱价值50000元,减除被告所欠货款145216)2、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法院审判精要

关于反诉部分,XX纸品厂提供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XX电器有限公司与其销售商有利害关系,故仅凭双方之间的合同及协议不能证明有退货以及产生损失的事实,更无法证明损失的产生系因为XX纸品厂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20125月之后,XX纸品厂与XX电器有限公司再无生意往来,但直至20141月对帐,XX电器有限公司从没有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要求退货,与常理不合。综上,XX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质量鉴定,XX纸品厂对鉴定的样品选择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由其生产;且本院认为并无鉴定必要,故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216……”

三、办案总结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不能简单地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产品真的存在问题,那就应该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并保存相关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材料;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质量问题的确切证据,建议买方不要简单地提出反诉,否则,即使提出反诉,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更浪费了物力、财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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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兰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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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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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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