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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AA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秦建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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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中商终字第0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孙勇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AA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AA

委托代理人孙英强。

委托代理人秦建歆。

上诉人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AA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SS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勇敢、被上诉人A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英强、秦建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AA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9月,AA公司与XX公司订立空气压缩机维护保养保修合约合同,约定由AA公司为XX公司的空气压缩机提供维修保养,金额为85000元,非固定耗材价格另算。合同订立后,AA公司按约定期派员对XX公司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修,并对部分配件进行更换,但XX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2013年6月18日与10月28日,AA公司向XX公司开具了91354元的增值税发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公司立即支付91354元,逾期付款利息361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XX公司一审辩称,双方订立空压机维护、保养、保修合同是事实,合同约定每次检修保养记录须详实填写并经双方技术人员签字后备查,现AA公司未能提供检修记录,其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因设备长期得不到有效检修、保养,致使设备长期处于高温状态,经常跳闸,不能正常生产,给XX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13年9月11日至13日,AA公司派人对设备进行补救维修,在XX公司车间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空压机改装,造成空压机供气量不足及回油管漏油,给XX公司的生产及能源带来严重损失,XX公司保留追究AA公司赔偿责任的权利。AA公司主张的配件货款均不在合同计价范围内,属另行收费部分,且部分配件更换后不能使用。请求法院驳回A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AA公司、XX公司订立空气压缩机维护保养保修合约合同一份,约定由AA公司为XX公司使用的两台德国凯撒空压设备提供巡回检查、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合同期内AA公司应每个月定期派遣技术人员检查设备运转情形,进行性能调整、安全检查,提供适时的检修、点检保养项目,服务时,须会同XX公司设备负责人详实填写,经双方技术人员签字后备查;合同计价范围含固定主耗材:空气滤清器、油过滤器、油细分离器、螺杆合成油、卸荷阀保养包、油止回阀保养包、检测阀保养包、最小压力阀保养包;非固定耗材不包含在合同计价内,视设备运转状况,于定检或异常叫修时,由AA公司提出经XX公司认可后进行维修更换,价格实做实算(只收取材料费,不得再收取其它服务费);另有一台阿特拉斯GA11-10空压机,不再收取维护保养费用,材料费另外计算,合同总价款85000元,分四期按季度支付,每期21250元,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2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分期支付。2012年8月27日、2013年6月3日、2013年9月13日,AA公司分别供给XX公司合同约定维修保养之外的配件。2013年6月18日,AA公司向XX公司开具金额为85000元的空压机维修保养增值税发票一份,同年10月28日,AA公司向XX公司开具所供合同价款之外的配件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为6354元。上述两份发票XX公司已认证抵扣。

2013年12月11日,AA公司与XX公司合同经办人徐振电话联系,电话中AA公司经办人孙英强陈述其已按合同约定做了一年的维修保养服务,包含材料费,总计91354元,现XX公司不肯对账,也不签单,要求明确付款时间。XX公司方徐振在电话中陈述服务是可以的,要求AA公司再与财务核对一下,这个事情其已交给另外那个姓徐的了,付款估计要到年底,建议AA公司发律师函。

审理中,XX公司陈述空压机需每月保养,否则会影响使用寿命,不能生产时,XX公司也请他人进行保养,期间来了五、六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A公司有无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法院认为AA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AA公司未能提交合同约定的有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的每次维修保养记录,但AA公司提交的与XX公司方徐振通话的录音证据反映AA公司已提供了服务,且徐振认可AA公司的服务,对AA公司所述的事实及欠款金额未持任何异议。其次,AA公司多次向XX公司提供了合同维修保养之外的配件,若AA公司未进行服务,不需其另行提供并更换配件。第三,AA公司对上述配件及合同价款已向XX公司开具了发票,XX公司也已接受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该行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AA公司主张的事实。第四,XX公司主张空压机是由他人进行保养,对此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综上,AA公司和XX公司之间的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XX公司应将服务费及合同价款之外的配件货款支付给AA公司,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XX公司关于AA公司擅自改装空压机,造成XX公司损失及部分配件更换后不能使用的抗辩,因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该抗辩法院难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南通AA机械有限公司价款91354元;二、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南通AA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12.50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3日)。上述两项,限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XX公司负担。

上诉人XX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AA公司并没有按双方订立的空气压缩机维护保养保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AA公司的工作范围和要求,有合同附件一、二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但AA公司并没有提供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记录,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查明。原审法院认定AA公司履行义务的依据是一份电话录音,但该电话录音是合同期满后补做的,应当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而且电话录音不能推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AA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审法院没有对AA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这一关键事实进行查明,判令XX公司支付款项损害了XX公司的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AA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正确。AA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维修保养记录表没有双方签名是因为XX公司不配合签名,AA公司无法左右,但AA公司已经提供了其他充分证据证明A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请求维持原判。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AA公司有没有履行维护保养合同的义务、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

本院认为,AA公司和XX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AA公司如何履行保养维护义务及履行保养检修义务时如何填写保养检查数据,双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只要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的方式、程序等进行变更。本案中AA公司虽未提供双方一致签名认可的维护保养记录证明其按合同约定的周期和方式进行设备保养、检修并按合同约定填写保养检修记录,但其提供了送货单、电话录音、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维护、检修、保养义务。虽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数据填写等形式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作为权利方的XX公司已经认可了AA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的主要义务,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及到期后已经接受AA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内容、成果,其未付款的主要原因是更换了合同经办人、“没有钱”,故其诉讼中再以AA公司没有提供合同附件一、二的检修记录拒付维护费不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至于AA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XX公司认可是徐振与AA公司人员的通话,但认为徐振不能代表XX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徐振是代表XX公司与AA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其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表态即为XX公司对AA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的态度。A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XX公司没有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与徐振交涉、并对通话情况进行录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该通话录音证据可以证明XX公司对A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的认可。XX公司称AA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在AA公司已经提供发票、录音、送货单等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说明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哪部分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期内其对AA公司履行义务的方式、标准等提出过异议,或举出相反证据反驳AA公司的举证,故其关于A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拒绝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主要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上诉人江苏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玮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令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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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建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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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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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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