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向红律师亲办案例
根本违约,守约方如何维权
来源:覃向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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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外省余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中山市古镇一家灯饰企业,认为该企业的产品有一定的特色。余某与企业接洽后,企业同意余某做其经销商。企业要求余某提供一定面积的经销场所。余某与该企业共同选好某一商场后,双方就签订了合同。合同定性为专卖店经营模式,由企业授权余某经销其特定的一种品牌的产品。双方签订合同后,余某立即着手装修,并进货开始销售。但销售过程中,余某向企业订货时,企业经常不能满足余某的订货要求,而且要求余某订配件时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供货,而且很多配件也补不上。余某感觉不正常,开始怀疑其中有诈。于是余某向企业的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询问为什么不能满足其订货要求、不能补货的原因。几名人员均向其说明公司已经早在几个月前就决定不生产品牌的产品了,现在卖给余某的都是库存,并建议余某转卖其公司的其他品牌的产品,但又不拿出具体的方案。由于企业已经停止开发新品,且已经停止生产,故无法满足余某的订货要求,余某的服务不能满足客户要求,产品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导致经营惨淡。余某向本律师咨询,请求帮助。

诉讼策略:本律师向余某建议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余某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要求余某提供大量的证据,包括书证、电子邮件、物证、电话录音、照片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尽管对方几乎否认全部事实,但对方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反驳意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并判决企业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场地租金损失、.工资损失、水电费损失、租库房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各项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企业赔偿的损失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差较大,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向当事人说明的诉讼风险。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获得了比一审判决数额略高的赔偿金额。余某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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