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方是某实验小学,本人是该小学的法律顾问。承包方是江苏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是蔡某。蔡某起诉承包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多元,同时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接到起诉状后,本律师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认真准备应诉,抓住该案件的几个要点:
第一,本案发包人只有在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责任;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正确理解很重要。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必须具体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对承包人的工程款确实没有付清,二是剩余的工程款必须到了支付时间具备支付条件。虽然还有工程款没有支付,但因为没有到支付时间,或不具备支付条件,则不属于欠付工程款。
第三,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实验小学和承包人之间工程款总量尚未确定,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不是最终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必须等审计确认下工程款总额后才能知道是否拖欠工程款。所以本案在尚不能确定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发包人是否要你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最终淮阴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承包人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蔡某5万多元,发包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