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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邻村之间水的冲突?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量:334

【导语】:

20138月、9月未下一滴雨水,饱受干旱之苦的西山村主任和书记、马家村主任和书记以及东山村主任和书记,以及三个村的部分村民代表找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寻求解决争端,咨询相关相邻用水的解决办法!

【案情简介】:

东、西山村这个地方本不缺水。一条山溪从西山村和东山村中间流过,又流到马家村。溪水足够西山村和马家村使用。东山村因为建村最早,往年大旱时曾建好了井灌体系,并不要依赖这条溪流。

谁知今年遇到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缺水引发了众多的冲突:一是西山村筑坝截流,把几乎全部溪水都引到了自己的地里,这激起了马家村的极大愤怒。有的村民说:“你会筑坝,我也会筑坝。待溪水旺的时候,我让你溪水排不出去,淹死你!”二是东山村也挤进来湊热闹,说什么“水是国家的,又不是你西山村的”硬要扒个口子引水。

这些冲突,亟待化解。均寻求胡永红律师支招看怎么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根据这个规定,西山村筑坝截流是不合法的,依《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马家村是可以要求其立即拆除水坝,按两村的人口、土地数量的比例分配用水。水量的缺口,要靠一起采取打井等抗旱措施来解决,不能自私的把方便全留给自己,把困难全推给别人。马家村也要教育自己的村民,像“我让你水排不出去,淹死你”这样的情绪应该受到批评,排水也要尊重自然流向嘛。

至于东山村,固然《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有:“矿藏、水流、海域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但是不等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自发地享有国有财产的物权。物权的取得,还必须有法律的分配。《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

东山村通常不用溪水,也未参加过对河道的开发、维护,可以按当地习惯处理,仍以不介入为宜,继续完善自己的井灌系统,才是最根本的出路。

【案件结果】:三个村主任、书记、村民代表听了胡永红律师的法律分析和建议,都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由胡永红律师主持签订了用水分配协议。

至此,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律以示总结:

邻村之间水的冲突

山村干旱二个月,上游西村把水截;

下游马村想筑坝,排水不畅搞报复;

用水排水得便利,自然流向不可违;

万般无奈找律师,物权法律把围解。

以上内容由胡永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永红律师咨询。
胡永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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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 执业律所: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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