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武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
来源:庄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量:1051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龙某某,女,汉族,19X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XXXX19XXXXXX187,系清远市清某区某某电脑经营部经营人, 地址:清远市XX号区第X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X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XXXX19XXXXXXX78,系清远市清某区某某电脑经营部经营人,地址: 清远市XX号区第XX号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10582992

被告:秦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XXXX19XXXXXXXX19,地址:清远市清某区一栋XX楼,系虚假的广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8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1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即:人民币969.65元)。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以虚假的广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该虚假公司)名义,在两原告共同经营的清远市清某区某某电脑经营部采购电脑等商品。20131224日,被告以该虚假公司名义在两原告处采购电脑等办公设备(具体采购明细见送货单),货物总价为人民币85900元,由原告送货并负责电脑及其设备安装,送货及安装地点为该虚假公司的办公地址(即清远市清某区一栋XX楼),双方约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并于2014124日补充签订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12728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剩款55000元于2014215日还清,两原告于采购当日按照被告要求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送货至被告该虚假公司的办公地址,并按规定进行了安装。两原告被告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卖方义务被告不依约履行买方义务,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给两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被告以不存在的虚假公司与两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并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两原的所有诉讼请求!

清远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龙某某 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361058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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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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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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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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