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律师亲办案例
机器如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价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支付
来源:王春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962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1日,原告刘**与被告徐州XX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摊铺机一台,总价款21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设备交付前向被告支付了80万元购机款,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原告交付设备。该设备到达原告工地后,持续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一直维修,但持续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正常施工被打断,最后只能将设备送被告处进行检修,现被告以欠付购机款为由将设备扣押。原告认为机器出现质量问题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由理由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诉讼时鉴定机器。

二、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

(二)被告的机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价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支付。

我方答辩:

1、原告认为该摊铺机存在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原告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

3、 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该损失是否存在、是否合理,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是存在原告所谓的损失,该损失的赔偿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庭审情况

1、原告认为该摊铺机存在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生产的摊铺机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被告徐州XX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较强实力的公司,始终将产品质量以及行业信誉放在第一。TOP1202型摊铺机是经国家机器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器,严格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摊铺机的使用性能。

原告认为机器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非答辩人生产的机器不合格造成,而是因为原告违背机器操作程序,擅自改装机器线路所致。

众所周知,摊铺机属于工程机械,都是高强度作业。导致机器多次维修的原因系原告擅自改装机器线路、违背机器操作规程所致,从而必将影响机器使用性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人物因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属于质保范围。为此,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2、 原告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原告应当按期支付合同价款。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除2011年7月支付6.4万外,从2011年4月开始至今未予支付任何合同价款。同时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买受人连续60天未付款,出卖人有权收回设备。为此,被告非但没有返还价款的义务,而且原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合同价款。

3、 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该损失是否存在、是否合理,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是存在原告所谓的损失,该损失的赔偿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认为摊铺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具备机器使用性能,原告的诉请带有恶意诉讼,逃避付款义务的痕迹,

四、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如下:

1、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2011年1月21日,

2、被告应于2012年1月15日前返还原告刘文孝购机款86.4万,逾期支付,则加付违约金10万元。

3、被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返还原告刘文孝平衡梁一套。

4、诉讼费双方各承担6875元。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却给我们带来一些警示,如告诫我们对于此类工程机器买卖合同纠纷,只要有任何相关的款项支付事宜,对于质量问题,一定要记录在案,否则,将会在剩余合同价款是否支付的纠纷,很大程度上将会损害支付一方的权益;这样才能杜绝权益受损的事实。

针对此案例,我们认为徐州XX有限公司在机器生产过程中,对机器质量严格把关,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注意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毕,对方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信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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