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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来源:吴丁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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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20138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并引起斗欧,被告人手持铁棍打伤两被害人导致两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甲为轻伤,被害人乙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佛山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吴丁娟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在吴律师的调解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四万元,被害人了出具了谅解书。检察院也因此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了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吴丁娟律师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肯定好评。

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本人及其亲属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辩护人。通过参加刚才的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诚望合议庭采纳

、被害人甲、乙方对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本案被告的刑事责任。

案发当日天下起了大雨,被害人甲的店铺门前的下水道被堵,于是将其店铺门前的垃圾扫到李某的店铺门前,李某的母亲就找被害人甲商量,叫甲别将垃圾扫到李某的门前,甲态度极其恶劣,并说我就要扫到你家门前你想怎么样,说话的同时还将被告人家的蛋糕掀起洒落到地上。当李某的母亲被害人甲因扫垃圾的纠纷发生言语冲突李某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但当他看到被害人张传生(即被害人甲的父亲)手持木棍打其母亲其母亲顺手拿起雨伞的伞架(即作案工具铁棍)想防卫时,出于亲的安危以及甲父子的过急行为,自然心急如焚,在情急之下李某抢走了其母亲手上的伞架做出了冲动的行为,从法律要件上看,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从情理上看,这完全是因为儿子出于对他亲的生命安危的本能反应,而且该铁棍用来挡雨的雨伞架,并不是随身携带的凶器,从这些情况说明,李某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亲生命安全,才被迫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试想,任何其他人身处那样的境况,基于对自己亲安全的担忧,都不会平静。

综上,鉴于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两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且本案为邻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常见犯罪量刑故意伤害罪中的4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相应减轻本案被告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在公安,检察机关讯问及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从思想上彻底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个体工商户,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律规定也应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支付费用35000元人民币,避免了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10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三、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案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丁娟
二〇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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