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荣律师亲办案例
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亦应赔偿
来源:胡德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4
浏览量:511

11月2日,被告江西省xx县xx卫生院指派两位医生到该县xx镇王xx村小学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在校学生王xx(9岁)接种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胀痛,当日就诊后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解确定,王xx确定为中毒性休克死亡。经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王xx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王xx的死亡与接种的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分歧]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本案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接种甲肝疫苗四种禁忌症:(1)身体不适,液温超过37.5℃者。(2)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者。(4)过敏体质者。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应予以赔偿。
[简析] 律师以第二种意见抗辩。由于本案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首先此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条例》是法规,基本法的效力优于法规。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更为合理、合法。其次本案王xx之死虽与接种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xx卫生院在为王xx接种甲肝疫苗时,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接种前既未对王xx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又未排除王xx患有禁忌症的可能性,不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

[判决]法院给予王xx的家属10万元赔偿。


以上内容由胡德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德荣律师咨询。
胡德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73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A座巨豪峰903/130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德荣
  • 执业律所: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5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A座巨豪峰903/130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