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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一抢夺案否定属“飞车抢夺”并争取到了立功获得轻判

作者:刘存权  更新时间 : 2014-04-28  浏览量:325

成功为一抢夺案否定属“飞车抢夺”并争取到了立功获得轻判

刑事判决书(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32

案件简介: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第一宗:2013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祥、杨某生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牌号粤J127HH)去到江门市江海区伺机抢夺财物。当晚19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江门市得实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旁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湘徒步独行,遂驾车趁被害人杨某湘不备抢走其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黑色小米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50元)、粉色金立N98手机一台等财物。得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驾车逃走。第二宗:2013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祥、杨某生伙同唐某平(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上述摩托车去到江门市蓬江区伺机抢夺财物。当晚22时许,三人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41号路段时,发现步行的被害人黎某嫦、李某秀,遂由被告人杨某生与唐某平下车后分别上前趁而被害人不备抢走其挎包,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黑色HTCT328T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30元)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杨某祥驾驶摩托车接应二人逃离现场。于2014年1月24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以江海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杨某祥构成抢夺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杨某祥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飞车抢夺比一般的抢夺严重,而本案不能认定为飞车抢夺。杨某祥只是负责开摩托车载杨某生和唐友平到现场,而由杨某生和唐友平实施步行尾随受害人的方式,进行抢夺的,明显属于步行抢夺而不属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况。而且被告人杨某祥协助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应当属于立功。
判决结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有立功行为,也认可了不属于飞车抢夺的情况,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推翻了飞车抢夺的认定,并争取到了立功行为,使量刑达到最低,两宗抢夺案最终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以上内容由刘存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存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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