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10月,郭某到某煤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1日,郭某在煤业公司处工作时因工受伤,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玖级。经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后法院判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煤业公司支付给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559元;三、煤业公司支付给郭某各项工伤待遇79796.8元,以上共计88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