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于2007年在某煤矿上班时受伤,2008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认定决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书均未送达受伤职工。2012年,王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要求企业赔偿。律师接案后,经过分析,认为已过诉讼时效,胜诉无十分把握。遂建议王某某先找煤矿协商,要求煤矿出钱取出体内钢板,以引起时效中断。王某某按律师指导行动,后煤矿派人带其至医院取出了钢板,并承担了医疗费用。律师认为,煤矿出钱治疗的行为已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便查找资料,收集证据,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煤矿果以时效抗辩,本律师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时效已中断,最终,仲裁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煤矿赔偿王某某***元的裁决。
办案心得:只要多动脑子,多想办法,“死”案子也可能“柳暗花明”。律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将案子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