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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独臂人与农机公司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沛县段文超  更新时间:2014-04-10 16:24  浏览量:707

原告李某,男,19635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XX号。李某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因家庭条件不好,为维持生计,他于2012820日用借来的六万余元在沛县农业机械公司购买时风牌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一台,在农村为农民收割玉米,挣点收入。但是该机器频繁出现故障,收割玉米过程中,往前每行驶几米,机器就被卡住不运转,一个多月内向沛县农业机械公司报修了五六次,每次都给换些零件,简单的处理一下,但是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20121017,李某再次使用该收割机作业时,该机器又被卡住不运转了,原告上前想看看怎么回事,不料该机器突然运转起来,将原告的右臂夹在涡轮里,鲜血直流,原告赶紧呼叫救命,闻讯赶来的同乡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等待救援,后经几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原告的手臂解救出来,但是因伤情较重,失血过多,手臂已经坏死,不得不截肢。李某入院治疗十几天,花费了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可是右臂是永久性的丧失了,作为一个靠双手劳动来维持生计的农民,失去右臂是多么痛苦的一件事情,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的顶梁柱就这样垮下了,这样一个农民家庭今后该如何生活……

于是,李某想到了打官司,想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不懂法律,自己没法起诉,又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后来想到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李某的申报条件后,认为符合援助的对象,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的段文超律师为其承办该案件。段文超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开始着手收集案件证据,并接受李某委托向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为李某的伤残等级做出鉴定结论,经鉴定,李某因本次产品责任事故导致右臂缺失构成三级伤残。案件证据材料掌握后,段律师开始准备起诉状和起诉材料,于2013916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沛县农业机械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万余元。

律师可以无偿给予法律援助,但是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得近2000元,原告李某因购买该机器和医疗花费已经外债累累,已经无力承担案件受理费。段文超律师专门为其向沛县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多次找法院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减免诉讼费事宜,但是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有批准李某的诉讼费减免申请。原告李某无奈之下,再次借款缴清了案件受理费。

沛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31211日通知开庭审理此案,但因当日被告以未收到开庭传票为由,要求另定开庭日期,法院予以准许。2014311日,沛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组成了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代理人段文超律师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频繁出现故障,导致原告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并且产品上贴有警示标志,属于原告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该玉米收割机是否存在产品缺陷;2、李某受伤是否与该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3、作为销售者的沛县农业机械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庭审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段文超律师一一向法庭出示证据,包括购买机器发票、驾驶证和行驶证、三包售后服务维修记录手册、证人证言、医院病案及医疗发票、视频录音录像光盘、农业部关于取消购置该机器补贴资格的通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矛头直指被告,要求作为销售者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沛县农业机械公司则认为该机器确实是在本公司购买的,但是该机器产品合格,三包齐全,日常维修也是正常的,不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原告自身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书进行规范操作,该机器上亦贴有警告标示,用户须知中也已明确告知注意安全事项,原告受伤是自身行为导致,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

该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正规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来证实,虽然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而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段文超律师也认为,原告李某自身确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该机器出现故障后,应采取正确的方式来处理,比如关闭机器让其停止运行,再去找合适的工具来把卡住机器做处理,而不是在机器还在运行着,就用手去处理机器,作为一个玉米收割机的驾驶者,应当预见到这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但是李某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说是存在侥幸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事故发生,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过错的。至于该过错的大小该如何划分,该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原告的赔偿金额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多少,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等问题,都是本案后续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本案合议庭的法官们要好好把握的关键所在。

目前,该案只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法庭调查还没有结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探讨,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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