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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之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作者:谢凤碧  更新时间 : 2014-04-09  浏览量:1428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赔偿原告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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