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富律师亲办案例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为当事人争得最大利益
来源:徐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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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为当事人争得最大利益


2013825,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停放在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付公路交叉路口。此时,受害人贾某驾驶一辆未经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途经过该交叉路口时,与被告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2013828,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31214,绍兴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因交通肇事引起的受害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568435.45元。2014126,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保险公司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综上,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本案初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只是案件的正常处理程序,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本案还涉及到两个问题:1、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商业险能否排除适用的问题;2、民事赔偿与否所对应的被告人量刑问题。

本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通过对案件整体分析,与当事人沟通后立即制定几套处理方案,并做好所有可能的应对措施,考虑到离开庭仅一星期时间,时间紧迫,本律师立即与审理案件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沟通,提出民事赔偿先行处理,刑事审判暂缓进行的建议。经过比方协调,最终,法院接受了本代理人的建议。在民事审判中,原被告主要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排除适用商业险赔偿,以及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有无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本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被告驾驶员张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此后,同为一审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民事赔偿已经明确,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的从轻判决。

面对民事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被扣押车辆已取回,并仅承担最轻的刑事处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代理人的工作相当满意,处理结果超乎想像。

法律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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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富
  • 执业律所:
    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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