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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工伤行政确认申请再审案
来源:杨建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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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工伤行政确认申请再审案

2006年某月某日早晨,陈子之父陈父在神池县一公路旁被一辆车碰撞至死,肇事司机逃逸。陈子以其父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导致死亡为由申请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该局接到申请后,通知山西省忻州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举证,该公司未提供证据。忻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法律规定,依据陈子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忻劳工伤07某某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父与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是在工地做饭时从厨房走到马路对面倒脏水过程中被汽车撞伤至死,为因公死亡。某公司不服,申请忻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忻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维持了原工伤认定书。某公司还是不服,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某公司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也没有对陈子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劳动保障局2007年某月某日作出的忻劳社工伤07某某号工伤认定。一审判决后,作为第三人的陈子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陈子找到我这儿咨询,经过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研究,我认为忻州市劳动保障局在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情况下,依法有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原两级法院理解法律明显错误。

随后,我帮陈子拟写了再审申请书和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并亲自和陈子跑忻州市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在忻州市检察院审查处理了两年多,检察院也想居中调解赔偿数额,因和某公司一直协商不成,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忻州市检察院才把案件移送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我的意见,以晋检行抗(2012)某号作出行政抗诉书,抗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12)晋行抗字第某号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办案感言:律师办理案件必须认清事实,调研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并真正理解法条背后蕴含的法理,更需要坚持真理,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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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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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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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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