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不当得利,难成立。
来源:胡德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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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办理国际物流事宜。上海某物流公司困于缺乏专业人员申请报关,故与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员工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报关事宜,由上海某物流公司支付一定报酬。几年后,上海某物流公司以不当得利案由将李某告上法庭,称汇给李某的三十万元属于上海某物流公司退给江西某进出口公司的服务费,要求李某全部返还。经调查,上海某物流公司与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存在对公账户,没有理由连续三年往李某账户汇款;部分上海某物流公司汇款给李某的凭证中明确列明汇款事由系劳务费;李某所属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表示其知晓并认可上海某物流公司给李某汇款的事实与款项。综上,法院认为上海某物流公司诉李某不当得利、返还财产一案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李某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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