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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市案例---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来源:曾翼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浏览量:2099

2014.3.25案例:

A挂靠B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挂靠协议》。C受雇于AC跑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管所档案显示车辆所有权人为B汽车服务公司,但《机动车挂靠协议》中约定产权人为AAB组织货源并提供运输发票,AB缴纳服务费。

C 的家属提起仲裁,要求确认C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驳回了C 的家属的申请请求。C 的家属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工伤死亡,乌市劳动仲裁委2014.2.17裁决: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97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0074月,B公司发生过完全相同案例,未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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