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兵晨律师亲办案例
雇主被判赔偿,追偿权如何行使
来源:许兵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8
浏览量:1561

【要旨】
司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法律规定先行向第三人及其保险公司实施追偿权,法院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情运用目的解释方法理解和适用法律,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案情】
2012年7月11日,雇员徐某驾驶雇主孙某的鲁E82**8/鲁EF**3挂汽车列车在济聊高速公路上与牛某驾驶的孙某的冀DH7**/冀DLA95挂汽车列车尾随相撞,致雇员徐某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大队于 2012年8月17日做出聊济聊公交认字(2012)第0005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徐某、牛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的继承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雇主孙某诉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2月16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雇主孙某向雇员徐某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92756.8元。为安抚徐某的家人,雇主孙某倾尽所有财产支付了35万元,但由于自己的车险赔偿也没有到位,再无力支付。孙某遂向邯郸市肥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司机牛某、车主孙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诉讼方案】
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发现没有相似的判例可以参照,也没有法律条文直接予以规定。为此,我们穷尽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法理来组织诉讼方案,最终确定:雇主与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二者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被告是该侵权行为的终局责任人。第三人承担责任并非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所取得的追偿权等同于受害人亲属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也包括了根据法律规定先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原告作为雇主,在无赔偿能力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前提下,可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可以就责任保险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裁判】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被山东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尚未履行完毕,但其赔偿责任已被依法确定。实际中,原告已经倾其所能支付了35万元,足见原告是积极履行。同时,原告所取得的追偿权等同于受害人亲属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也包括了根据法律规定先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支持原告的追偿权也符合立法精神,可以更好、更快的使受害人获得赔偿,有利于减轻诉累,起到积极的社会作用。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和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孙某的损失。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针对本案作以下几点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在雇主无赔偿能力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前提下,雇主可否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事故责任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已被生效判决依法确定承担责任,已是“承担赔偿责任”,能行使追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雇主只有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称之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雇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目的在于使受害者的继承人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而终局责任人是实际侵权人和法定赔偿责任人,即人寿保险公司和安邦保险公司。原告已被山东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已被依法确定,且已支付35万元,在其支付能力不足情况下,可以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这是对垫付行为的鼓励,也有利于使受害人家属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追偿权人可否就责任保险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已被山东法院判决承赔偿担责任,其赔偿义务已被依法确定,也就取得了在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即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的权利。由于实际侵权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该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人是保险公司。如果原告起诉实际侵权人,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保险公司再追偿,这样会浪费诉讼成本。为便于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也为了减少诉累,由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是合理、合法的。
三、追偿金额的确定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系受害人身为雇员存在过错而适当减轻原告作为雇主的责任。在侵权纠纷中,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即受害人方应向被告主张全部责任的50%,而不能是原告承担的80%的减轻责任的50%,因为减轻责任是对原告减轻责任而不是对被告也减轻责任。因此,雇主孙玉岭的追偿权也应当是全部责任的50%。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承担的责任为全部责任(613946元)的80%,即492756.8元,其追偿权为全部责任(613946元)的50%,即306973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原告的追偿金额应这样算:先由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由两被告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的比例在责任限额内分担。
作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许兵晨

(欢迎交流学习,转载请注明作者)

以上内容由许兵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兵晨律师咨询。
许兵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38好评数13
  • 咨询解答快
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804房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兵晨
  • 执业律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6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804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