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严防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数额巨大,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判处缓刑?
来源:郑严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3463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案情
被告人巫某庆是茂名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司机,其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混凝土泵车的泵送无线摇控系统能卖得高价,便萌发了盗窃公司的混凝土泵车的泵送无线摇控系统变卖赚钱的念头。
2012年5月1日,被告人巫某庆趁着同宿舍工友都不在的机会,将公司10号泵送车的车钥匙带走,去到茂港区小良镇茂良气库停车场的10号混凝土泵车处,用车钥匙打开车门,用扳手将固定在副驾驶室的泵送无线遥控系统装进尼龙袋盗走,藏在其平时驾驶的1号混凝土泵车的工具箱内,然后回到宿舍将钥匙放回原位。当晚21时许,被告人巫某庆将盗窃到的泵送摇控系统转移到茂南区高山镇高山市场附近的出租屋内。
2012年5月4日,茂名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发现10号泵车泵送遥控系统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5月5日,被告人巫某庆担心其犯罪行为暴露,于是带茂名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人员找回被盗物品。同月11日,被告人巫某庆向茂港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泵送遥控系统共价值人民币24510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巫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辩护过程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巫某庆及其妻子成某凤的委托,依法指派郑严防律师、王如僧实习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由于被告人巫某庆妻子已经怀孕,即将就要临盆了,迫切需要被告人巫某庆的照顾,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巫某庆及其家属多次商讨,决定尽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缓刑。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读卷宗,了解到被告人巫某庆所盗泵送遥控系统共价值人民币24510元,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茂名地区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5000元,被告人巫某庆的盗窃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巫某庆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中可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被告人巫某庆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换一句话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巫某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才具备对其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那么被告人巫某庆在本案中有什么从宽处罚情节呢?被告人巫某庆于2012年5月11日向茂港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虽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巫某庆盗窃数额巨大并且已经既遂,仅凭其自首情节,还不足以从宽处罚至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还了解到被告人巫某庆盗窃的10号泵车是闲置不用的,其在案发前主动将泵送摇控系统完整无缺地归还茂名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因此该公司客观上并不曾因此遭受过任何损失,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巫某庆返还泵送无线摇控系统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是他在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其主动归还原物,属恢复原状的行为。恢复原状的行为与犯罪中止核心内容是一致的,人民法院结合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应该被告人巫某庆从轻处罚。综上几点,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巫某庆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请人民法院对从宽处罚。被告人巫某庆盗窃后又主动将盗窃财物归还原主,在刑法理论上属“恢复原状”,虽不属于犯罪中止,但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所造成后果来考量,其结果是一样的,请人民法院据此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巫某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巫某庆是初犯、偶犯。
第二、请人民法院基于以上几点,对被告人巫某庆适用缓刑,让其可以回家照顾妻子,承担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责任。
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辩护人的以上意见,判处被告人巫某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办案体会
由于被告人巫某庆盗窃数额巨大,又没有取得被害人茂名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谅解,在其仅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还不足以让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正是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情,提出被告人巫某庆盗窃后又主动将盗窃财物归还原主,在刑法理论上属“恢复原状”,虽不属于犯罪中止,但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所造成后果来考量,其结果是一样的,应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巫某庆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的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才使被告人巫某庆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被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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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严防
  • 执业律所: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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